审判实践中的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离婚损害赔偿请求在某种程度上可能吞并离婚财产分割请求,可以把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看作附条件的反诉,即把离婚作为所附条件,如果解除婚姻关系,则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构成反诉。如果当事人不离婚,所附条件没有成就,则离婚损害赔偿请求不构成反诉。
第二种观点:离婚请求与离婚损害赔偿请求不是一一对应的关系,不能相互抵消,如果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构成反诉,则存在理论上的障碍,因为其不可能脱离离婚的前提而单独成立。
一、离婚赔偿诉讼的内容是什么
离婚赔偿诉讼的内容如下:
1、离婚损害赔偿诉讼主体:提起离婚损害赔偿的主体是离婚当事人中无过错的一方;
2、离婚损害赔偿诉讼范围;
3、有实施家庭暴力的行为;
4、有虐待和遗弃家庭成员的行为;
5、提起离婚损害赔偿诉讼的时间和方式:
(1)原告方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同时提起离婚诉讼;
(2)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可在离婚后一年内单独提起赔偿诉讼。
二、离婚损害赔偿应满足哪些条件
离婚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应满足的条件是:
1、必须具有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重大过错行为;
2、离婚损害赔偿应当在离婚时提出;
3、仅有一方存在过错,且受害人只能向其过错配偶请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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