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申请人可以提出申请。
1、有符合规定的名称;
2、有固定的办事场所和负责人。
3、分支机构是指合伙企业在其经营场所以外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
4、分支机构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分支机构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
二、办理地点
揭阳市榕城区临江北路市机关办公大院后市政务服务中心大楼
三、办理机构
揭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四、办理时限
7(工作日)
五、办理材料
加盖合伙企业印章
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执行。
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执行。
已办理名称预先核准的提交
◆使用自有房产的,使用证明为房屋产权证明;使用非自有房产的,使用证明为业主房屋产权证明和房屋租赁协议或者无偿使用证明。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其派出机构、各类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居(村)民委员会等部门、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可作为使用证明。◆使用宾馆、饭店的,使用证明为房屋租赁协议和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使用军队房产的,使用证明为《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就住所、经营场所证明材料作出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但是关于证明材料的要求超过上述规定、增加申请人义务的除外。
全体合伙人签署
全体合伙人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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