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发生工伤事故后,如果用人单位不按规定出具,事故报告及申请工伤认定的,当事人或者亲属可向属地参保,或企业营业执照注册所在地,劳动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同时,必须携带以下资料:一、员工和用人单位有效的书面劳动合同或事实劳动关系证明书二、员工工作认证申请书三、员工本人身份证明书和工作证明书或工作卡四、员工和用人单位伤亡事故情况资料,如实叙述事故发生经过五、有关旁证、证人、书面证明书、现场记录、照片、供述记录等六、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常住地址证明书等,属于交通事故的七、工作认定所需的其他资料。
职工如何申请工伤认定
1、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1)劳动、聘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其他证明材料;
(2)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2、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要求,属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管辖范围且在受理时限内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完整的,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材料不完整的,应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全部补正材料后,应当在1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职工在上下班途中遇到交通事故,受伤后除了向肇事方主张赔偿外,还可以申请工伤鉴定。只要不是自己的责任,社保局就应该受理。交通事故民事赔偿和工伤保险待遇可以一并享受,造成误工的,受害人向肇事方索要误工费赔偿。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全文1.0千字,阅读预计需要4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