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8月,某市民马某与其妻子离婚时产生纠纷,被其妻子告上了区人民法院。8月25日,区人民法院审理此案时,原被告双方因证据问题发生争吵,被告人马某突然起身窜至对方当事人的代理律师金律师处,无视审判长、书记员等人的存在,当庭对其妻子的代理律师进行拳打脚踢,扰乱了法庭秩序。后被告人马某亲属及朋友多人闻讯而至,在法院一楼大厅吵闹多时,致法院另外一起正在开庭审理的案件被迫休庭。
9月,马某因涉嫌扰乱法庭秩序罪、诬告陷害罪被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12月,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在法庭上,马某坚称他被律师及妻子等人围攻殴打,导致外伤性鼓膜穿孔。而被打律师也当庭出具了伤情鉴定书。
经过3个多小时的法庭审理后,经合议庭合议,本案将择期宣判。
律师点评:
江苏和忠律师事务所李燚律师认为,一般来说,律师属社会法律工作者,是否能划归于司法工作者之列,存在争议。《刑法》规定本罪的行为对象仅为法庭和司法工作人员,其范围未免过于狭窄,未能涵盖司法实践中扰乱法庭秩序的所有对象,如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翻译人员等。但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61条已将行为对象由审判人员扩大至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
在国外,尽管对扰乱法庭秩序行为对象的规定有宽有窄,但都比我国《刑法》的规定更宽。国外的相关立法例可资借鉴。建议考虑进一步扩大本罪的行为对象,以最大程度地保障法庭正常的审判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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