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造成超期羁押的直接责任人员检察院怎么处理
1、对于造成超期羁押的直接责任人员,检察院按以下情形处理:
(1)可以书面建议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主管机关依照法律或者有关规定予以处分;
(2)对于造成超期羁押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法律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六百一十九条
二、公安机关超期羁押怎么处理
(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律师及其他辩护人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被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
对超期羁押而言,主要是指逮捕后超期羁押,当然也有刑事拘留后的。应当区别情况:
1、予以释放;
2、依法变更强制措施,改逮捕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
(三)对超期羁押的案件而言,司法机关一直以来,特别是近几年来,十分强调不得超期羁押,但对具体的承办人并没有什么强有力的措施,这主要是因为:目前我们司法机关办案并不是承办人在独立办案,而是整个司法机关在独立办案,超期羁押的发生不是一个人的责任,是整个单位的责任。
(四)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而言,则要根据不同的情况,或申请国家赔偿或折抵刑期,也有可能不了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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