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账记录只能证明资金的流水,无法确定资金来源和去向,因此起诉定罪是不可能的。证据应当具有证明力和证据能力,证据制度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
根据转账记录只能证明一个人转移了资金,但无法证明这些资金的来源和去向,因此警察单凭转账记录无法确定一个人是否犯罪。在没有借据或其他证据支持的情况下,仅凭转账记录,起诉定罪也是不可能的。
转账记录只是表明资金的流水(也就是资金的来往),可以证明已经把钱借给了他人,能够证明债权债务关系的存在。但必须有另外证据证明,此转账记录不是归还借款或其他业务往来。
所有证据都应当具有证明力和证据能力,证据证明力是指证据对于待证案件事实的证明作用。
证据的证据能力,是指证据资料在法律上允许其作为证据的资格。
证据制度具体表现为:
1.客观性,诉讼证据的客观性是指诉讼证据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而不是人们主观猜测和虚假的东西;
2.关联性,诉讼证据的关联性是指诉讼证据与案件的待证事实之间存在客观的联系;
3.合法性,证据的合法性,是指诉讼证据必须是按照法律的要求和法定程序而取得的事实材料转账记录能作为证据。
能否仅凭转账记录定罪?
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若要定罪,必须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责或无罪的具体事实。转账记录作为证据之一,必须与其他证据相结合,才能确保定案的合法性。
因此,仅凭转账记录是无法完全确定被告是否有罪或者无罪的。在司法审判中,法院需要综合考虑各种证据,包括转账记录、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结论等,并结合案件的事实和证据,才能做出公正的判决。
转账记录是证明资金流水和债权债务关系的存在,但无法证明资金来源和去向。警察单凭转账记录无法确定一个人是否犯罪,起诉定罪也是不可能的。因此,在司法审判中,需要综合考虑各种证据,包括转账记录、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结论等,并结合案件的事实和证据,才能做出公正的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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