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污染环境罪构成要件是什么
污染环境罪的构成要件为:
(一)客体是国家防治环境污染的管理制度。
(二)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其他危险废物,造成环境污染,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行为。
(三)一般主体。
(四)主观过失。
二、污染环境罪是危险犯吗
我国刑法修正案八将污染环境罪由结果犯改为危险犯,通过立法形式加强环境保护。一方面,对惩治和预防环境污染犯罪,改善环境现状具有积极意义;但同时这一立法变化也给司法实践带来了适用障碍。一是“发案难”。将污染环境罪由结果犯改为危险犯,反映出我国刑法扩大了污染环境罪保护法益的范围。污染环境罪作为结果犯,确立了人的生命、身体、自由、财产作为环境犯罪的法益。而作为危险犯,人的生命、身体、自由、财产等传统法益不再是唯一保护的法益,行为仅造成生态法益的侵害也可以成立犯罪。对于这类污染环境犯罪,由于尚未侵害到相对人的人身、财产等切身利益,人们揭发、控告,以及保护环境的积极性在一定程度上削弱。
三、污染环境罪的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四十六条单位犯本节第三百三十八条至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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