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与环境监管失职罪区别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与环境监管失职罪区别有:
1.客体不同。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属于破坏环境资料的犯罪。而后罪属于渎职犯罪。
2.客观方面不同。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严重污染环境。而环境监管失职罪表现为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不尽职责的行为。
3.主体不同。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而后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负责环境保护监管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两罪同属结果犯的范畴,都是由于其行为造成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严重后果的发生,且主观上都含有过失的罪过形式,个别情况下也存在着故意形态,但主要是间接故意。
二、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构成要件有哪些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构成要件有: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防治环境污染的管理制度。本罪的对象为危险废物。具体包括放射性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本罪。单位可以成为本罪主体。
4.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
三、什么是环境监管失职罪
环境监管失职罪是指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环境保护监管职责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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