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案件被告人户籍地的规定是怎样的
1、刑事案件被告人的户籍地为其居住地。
2、经常居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为其居住地。
3、经常居住地为被告人被追诉前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院就医的除外。
4、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
二、刑事案件被告人有哪些权利
1、有权用本民族的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2、有权申请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书记员、鉴定人和翻译人员回避;
3、有权自行辩护和委托辩护人进行辩护;
4、对于司法工作人员侵犯自己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5、有权拒绝回答与本案无关的讯问;
6、有权参加法庭审理,申请审判长对证人、鉴定人发问,或者经审判长许可直接发问;
7、有权辨认物证、书证;有权了解未到庭证人的证言、鉴定人的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的内容,并提出意见;
8、有权阅读法庭审判笔录并请求补充、改正;
9、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勘验;
10、有权参加法庭辩论,并在辩论终结后作最后陈述;
11、有权对地方各级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提出上诉;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权提出申诉;
12、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对自诉人提起反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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