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
《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
第二条规定,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一)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二)产权转移书据;
(三)营业账簿;
(四)权利、许可证照;
(五)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第三条规定,纳税人根据应纳税凭证的性质,分别按比例税率或者按件定额计算应纳税额。具体税率、税额的确定,依照本条例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根据上述规定,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贴花。在印花税税目税率表中,借款合同是指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合同。该房地产企业项目收益权转让合同(企业资金拆借合同)在境内书立,但不是企业同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签订的,不属于应贴花的借款合同。
该合同也不属于上述《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二条中规定的凭证。
因此,该合同不需缴纳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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