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全省镇村布局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3-06-10 16:58:54 9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根据省政府确定的2005年重点工作任务,今年要完成全省镇村布局规划编制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镇村布局规划编制工作的重要意义近年来,各地按照省委、省政府的部署要求,努力加强村镇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村庄布局散乱、基础设施建设滞后、环境脏乱差的问题仍较突出,与经济社会发展和提高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要求不相适应。在新的发展阶段,科学编制镇村布局规划,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实现“两个率先”目标的迫切需要,是促进集聚发展、节约土地资源的关键措施,是引导农民将新建房屋建到规划点上、推进镇村基础设施建设和环境整治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从全局高度,充分认识做好镇村布局规划编制工作的重要意义,认真组织实施,保质保量完成规划编制任务。

二、明确镇村布局规划编制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组织编制镇村布局规划,要按照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坚持适度集聚、节约土地、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科学安排镇村规划布局,引导镇村建设节约利用土地资源,配套完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提高建设水平,改善环境面貌,推动和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镇村布局规划以县(市、区)为单位统一组织编制。对市、县域城镇体系规划中确定保留的乡镇(含农场、林场),单独编制镇村布局规划;对已经撤并的乡镇,一律按撤并后的乡镇统一编制规划。全省镇村布局规划编制工作,在2005年底前要全面完成。

在组织编制镇村布局规划的同时,要做好重点中心镇总体规划的修编和部分村庄建设规划编制工作。对创建“康居示范村”以及历史文化遗存较丰厚、地形地貌较特殊的村,要编制村庄建设规划。

三、准确把握编制镇村布局规划的基本要求我省不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差异较大,在编制镇村布局规划时,要从各地实际出发,统筹考虑当地的自然条件、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文化传统,科学、合理地确定农村居民点的布局和数量。规划要力求体现前瞻性、指导性和可操作性。

在编制镇村布局规划中,要着重把握以下几个方面的基本要求。一是节约利用土地,推进集聚发展。要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撤并整合分散的自然村落,引导农民逐步集中居住,改善农村的生产生活条件和居住环境。二是有利于推进城市化进程。引导鼓励从事二、三产业的农民进入城镇。对城镇规划建设用地内的农民住宅建设,应当按照当地城镇规划要求,集中兴建村民住宅小区。三是与市、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统筹协调城乡居民点与区域内的产业布局、基础设施布局、土地利用的关系,避免农民重复建房拆迁,造成浪费。四是因地制宜,分类指导。镇村布局要注意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相适应,充分考虑地形地貌,适当兼顾民风习俗。村庄规模要科学合理,集聚要适度有序。要切实重视并保护村庄特色,防止千村一面。

四、确保规划编制工作的进度和质量各地要按照2005年底前完成镇村布局规划编制工作的要求,精心组织,统筹安排,全面落实规划编制任务。原则上,各县(市、区)要在2005年9月底前完成规划编制工作,10月底前完成规划论证验收。在编制过程中,进度要服从质量,严把质量关。

为确保编制工作质量,省建设厅要尽快制定下发镇村布局规划编制技术要点,统一规划编制的技术要求。规划编制工作必须由持证城市规划设计单位(含村镇专项规划编制单位)承担。规划编制成果须经县(市、区)村镇规划部门初审,省辖市村镇规划部门组织专家审查,在此基础上按照乡镇总体规划报批规定进行审批。

五、切实加强对规划编制工作的组织领导编制镇村布局规划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是2005年全省城乡建设工作的一项重点任务。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将镇村布局规划编制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加强组织领导,明确目标任务,落实工作措施,组织村镇规划建设部门抓紧进行。各级发展改革、财政、农林、水利、国土资源、民政、环保、卫生等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镇村布局规划编制工作。要切实加强对规划编制工作的督促检查,建立工作目标责任制,推进编制工作扎实开展,保质保量地完成任务。

编制镇村布局规划,与广大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宣传工作,通过多种途径,广泛深入地宣传编制规划的重要意义,让农民群众理解和支持这项工作。在抓好规划编制工作的同时,对实施规划涉及的相关政策问题要及早组织调查研究,为推进规划实施创造条件。

编制镇村布局规划,是城乡建设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对编制规划所需经费,各市、县(市、区)政府要认真安排解决,保证编制工作需要。为支持镇村布局规划编制工作,省财政将安排专项经费,对财政困难地区规划编制经费予以补助,对工作任务完成好的地区实行以奖代补,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建设厅制定。要切实加强对资金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二00五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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