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现行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仅在以下几种特殊情況下,申请人方可依投靠之方式将户口迁入到他人的户口本上,并且需要注意的是,被投靠者必须具备家户户口和合法稳定居住地,同时得到被投靠者以及合法稳定居住地所有权所有者的明确理解与认同,公民方可办理此类投靠迁移手续。
具体而言:
(1)父母与子女(包含女儿的丈夫和儿子的妻子)之间的投靠关系;
(2)投靠配偶之人;
(3)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其孙子女、外孙子女之间的投靠事项;
(4)根据设区市制定的相关规定,其他情况也可考虑纳入投靠迁移范围内。
对于上述第(二)种情况,若被投靠者并未拥有合法稳定居住地的所有权,那么该被投靠者户口所在的合法稳定居住地应当属于其直系血亲或姻亲所享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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