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第一、第二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简称国一国二)的微、小型汽油车。享受政府补助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机动车在本市登记注册;2、机动车于2018年1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内拆解,并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手续;3、车辆提前报废的,必须距离国家强制报废年限1年以上且不满行驶里程参考值,同时非因自然报废或者交通事故导致直接报废。财政供养单位的老旧机动车淘汰不予补助。已享受其他机动车报废更新补贴政策的车辆,不再补助。在2018年1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内,国家第三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及以上的微、小型汽油车自愿提前淘汰的,同样按照补助标准给予补助。补贴标准:统一按照4000元/辆标准给予补助
深圳车辆报废流程及补贴
达到下列行驶里程的机动车,其所有人可以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并将报废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
(一)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行驶60万千米,中型出租客运汽车行驶50万千米,大型出租客运汽车行驶60万千米;
(二)租赁载客汽车行驶60万千米;
(三)小型和中型教练载客汽车行驶50万千米,大型教练载客汽车行驶60万千米;
(四)公交客运汽车行驶40万千米;
(五)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行驶60万千米,中型营运载客汽车行驶50万千米,大型营运载客汽车行驶80万千米;
(六)专用校车行驶40万千米;
(七)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和大型非营运轿车行驶60万千米,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行驶50万千米,大型非营运载客汽车行驶60万千米;
(八)微型载货汽车行驶50万千米,中、轻型载货汽车行驶60万千米,重型载货汽车(包括半挂牵引车和全挂牵引车)行驶70万千米,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行驶40万千米,装用多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行驶30万千米;
(九)专项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行驶50万千米;
(十)正三轮摩托车行驶10万千米,其他摩托车行驶12万千米。
《江苏省省级老旧机动车淘汰专项引导资金奖补办法》
第六条
省引导资金的奖补标准为:
(一)省辖市:
1.苏州市、无锡市、常州市、南京市为400元/辆;
2.镇江市、扬州市、南通市、泰州市为1500元/辆;
3.徐州市、淮安市、连云港市、盐城市、宿迁市为2200元/辆。
(二)县(市):
1.苏州、无锡、常州、南京市所属县(市)为400元/辆;
2.镇江、扬州、南通、泰州市所属县(市)(不含丹徒区、句容市、泰兴市、姜堰市)为1600元/辆;
3.徐州、淮安、连云港、盐城、宿迁市所属县(市)以及丹徒区、句容市、泰兴市、姜堰市为2400元/辆。
为调动老旧机动车所有人提前淘汰落后车辆的积极性,各地可根据《江苏省机动车减排工作意见》,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对不同购置年限、不同车型的具体补助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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