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的人员须符合以下条件:
①有经营能力的城镇待业人员。②农村村民。③国家政策允许的其他人员。其中主要包括:a.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退休职工。b.离、退体专业技术人员。c.在职的科学技术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和不侵犯单位技术利益、经济利益的前提下,可业余从事技术工作和咨询服务)。d.停薪留职职工(主要指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中要求停薪留职的富余固定职工)。e.刑满释放人员、劳教解除人员。f.侨居中国斩外国侨民(根据公安部、外交部有关规定,凡居住在城镇的具有一定的业务技术和经营能力的外侨待业青年、退休职工和社会闲散人员符合条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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