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报社擅自从网站下载肖像图片并刊载在其出版的报刊上。近日,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判令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并支付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18000元。
原告张某诉称,他有精神残疾,喜欢穿女式服装。被告未经原告允许,将其穿女装的照片刊登,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和肖像权,给原告造成了严重的精神损害。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同时,公民享有名誉权,禁止用侮辱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本案原告系精神残疾,属于特殊的社会群体,社会应对这样的群体给予更多的关爱与帮助,而不应对其行为进行嘲笑、取乐。被告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原告许可在对外发行的刊物上刊登原告照片,其行为侵犯了原告的肖像权。故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恢复名誉,理由正当,法院予以支持。法院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以及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情况,酌情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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