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程序具体如下:
1、选择有管辖权的法院;
2、原告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并根据被告人数提交复印件;
3、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复印件发送给被告,被告应当在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相关材料;
4、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理,并通过审理作出判决。
环境保护行政诉讼程序
1、当事人或其他组织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环境保护部门法定代表人应在接到人民法院起诉状副本后,出庭应诉或委托本部门法制工作机构1—2个代理人进行诉讼,也可直接委托律师代理诉讼。
2、委托他人代理诉讼时,委托人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签名盖章的委托授权书,出具证明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
3、诉讼代理人确定后,应尽快熟悉案情,审查是否属诉讼范围查阅本案庭审材料,并在收到起诉状副本1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和答辩状。
4、答辩状应明确回答具体主张和理由,依据事实和法律说明答辩理由的正确性,充分提示对方起诉中的矛盾,请求法院作出正确裁判。
5、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但人民法院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必须停止执行。
6、对人民法院第一审诉讼判决不服时,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
7、在诉讼过程中,应注意正确处理好与法庭的关系,处理好与当事人的关系,处理好与律师的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八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应当是三人以上的单数。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并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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