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丧失,失票人并没有丧失票据权利,失票人要立即采取补救措施以挽回损失,补救措施主要有挂失止付、申请公示、催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挂失止付只适用于已承兑的商业汇票、支票、填明现金字样银行汇票和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后应当暂停支付,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12日内没有收到人民法院止付通知书的,自13日起,挂失止付通知书无效,所以挂失止付只是一种临时的防范措施,要想获得票据权利,还需要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根据《票据法》第15条规定,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3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人民法院受理公示催告申请后,应当同时通知付款人停止支付,3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请权利,公示催告的期限由法院决定,一般不少于60天。(3)失票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告期为60日,最后由人民法院来判决所丧失的票据无效,付款人向失票人支付票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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