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违规行为的处罚规定
时间:2023-07-11 11:51:58 23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由上级人民政府通报批评,责令限期建成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或者组织制定医疗废物过渡性处置方案;并可以对政府主要领导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话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机动车违反禁止标线指示的处罚

机动车违反禁止标线指示会处以警告或者处以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扣三分。

违反禁令标志的情形如下:

1、禁止转弯、禁止掉头、在非转弯车道转弯、在直行车道转弯等。或者不按照路标行驶、单行道逆行等一系列违章都属于违反禁令标志指示;

2、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30%的;

3、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低于规定最低时速的;

4、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或者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20%的。

禁止标线即地上的黄实线路中间分隔带禁止越过和黄色大叉代表禁止停车,压上去即违反禁止标线指示。导流线通常出现在具有复杂行驶条件的路口、匝道、掉头车道等位置,其作用是引导车辆按规定路线行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六条

根据道路条件和通行需要,道路划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实行分道通行。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在道路中间通行,非机动车和行人在道路两侧通行。

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第三十七条

道路划设专用车道的,在专用车道内,只准许规定的车辆通行,其他车辆不得进入专用车道内行驶。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的;(二)未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的;(三)未对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采取职业卫生防护措施的;(四)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或者未保存登记资料的;(五)对使用后的医疗废物运送工具或者运送车辆未在指定地点及时进行消毒和清洁的;(六)未及时收集、运送医疗废物的;(七)未定期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环境污染防治和卫生学效果进行检测、评价,或者未将检测、评价效果存档、报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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