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罪行为的对象是犯罪分子。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对犯罪分子的范围如何界定,存在不同认识。一种观点认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2条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的规定,犯罪分子必须是经人民法院判决认定有罪的人,如未经判决认定则不能确定其为犯罪分子,否则,属于有罪推定,背离了立法原意。〔4〕另一种观点认为,只要有证据证明本罪行为的对象实施了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就可以称之为犯罪分子。笔者同意第2种观点。理由是:
1、从有利于及时打击这类犯罪来看,对犯罪分子应当理解为实施了犯罪行为依法应当或者已经受到刑罚处罚的人,包括实施了犯罪行为在侦查阶段的犯罪嫌疑人、在起诉和审判阶段的刑事被告人和判决确定之后的罪犯。如果将犯罪分子机械地理解为已经法院生效判决确认的罪犯,将会导致公安、检察机关虽发现行为人有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犯罪事实存在,却因该犯罪分子未被判决确认而不能对该行为人立案侦查,势必造成放纵犯罪,贻误打击的后果。
2、从刑法条文的表述看,本罪中的犯罪分子就包含了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和罪犯三种情况。在不同的条文中,犯罪分子的含义是不同的。刑法第67条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者减轻处罚。这里的犯罪分子是指犯罪嫌疑人。刑法第61条规定: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这里的犯罪分子则是指刑事被告人。刑法第71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这里的犯罪分子则是指罪犯。在刑法条文中类似上述的规定还不少。
3、在司法实践中,对未经终审判决的犯罪分子确有可能出现最终无罪判决的情况,对帮助者而言就失去了追究其刑事责任前提条件。因此,对未经终审判决的犯罪分子实施了帮助其逃避处罚的行为人追究刑事责任的条件应当是有充分证据证明被帮助者的行为已涉嫌构成某种犯罪,如果这种基本的事实不能确定,那么还是应当把被帮助者的行为确已被法院判决确认为犯罪作为追究帮助者刑事责任的前置条件,当被帮助者的行为尚不能确定构成犯罪时,对帮助者如果还是认定为本罪就缺乏事实依据。
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有预备犯吗
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有预备犯。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是指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行为。帮助犯罪分子进行逃逸严重违反我国法律规定,此行为需要在帮助者先行预备好一切的情况下来实施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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