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电子合同是否能够保障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
任何一种合同,只有其符合法律的要求,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才能具备有效性和和可执行性。各国立法对合法形式的规范主要是要求采用书面形式,而电子合同区别于传统合同的最大特点恰恰是无纸化,所以电子合同可能会因形式不合法而被认为无效,不予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二、电子合同的类型
电子合同的类型如下:
1.从电子合同订立的具体方式的角度,可分为利用电子数据交换订立的合同和利用电子邮件订立的合同。
2.从电子合同标的物的属性的角度,可分为网络服务合同、软件授权合同、需要物流配送的合同等。
3.从电子合同当事人的性质的角度,可分为电子代理人订立的合同和合同当事人亲自订立的合同。
4.从电子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关系的角度,可分为B-C合同,即企业与个人在电子商务活动中所形成的合同;B-B合同,即企业之间从事电子商务活动所形成的合同;B-G合同,即企业与政府进行电子商务活动所形成的合同。
三、影响电子合同效力的因素有哪些
从电子格式合同的相关案例的判决可以得出,实践中影响电子格式合同效力的因素主要有两个:
1.充分告知。
2.充分理解。
关于充分告知,主要存在以下两个问题:
1.没有以合理的方式提醒相对人注意。电子格式合同的提供方通常采取一些不太恰当的手段,以欺瞒消费者,如故意将不合理的条款用细微文字书写;或者合同条款制作得非常繁杂庞大,将不合理的内容隐藏于其间,不易引起人们的注意或难以准确理解其法律含义,很容易使相对人在不经意的情况下作出了非真实意思表示。
2.没有保证相对人有审查的机会。在电子商务中,电子格式合同的提供方应该保证相对人在订约前或订约时有充分的时间了解合同的内容并有权作出是否缔约的决定。而充分理解是对于商家制定的格式合同的内容,消费者能够充分理解这些合同条款的意思。只有做到了充分告知和充分理解,电子合同才会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n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n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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