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最新的侵权责任版,从高处扔东西谁负责?民法典草案第1254条明确规定,禁止向建筑物投掷物品。物品从建筑物上摔落,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侵权人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可能造成损害的建筑物使用人,除能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外,应当赔偿损失。可能造成损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有权在赔偿后向侵权人追偿。
赔偿是在侵权人(侵权人)不确定的情况下,可能造成损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对被侵权人给予救济的一种民事责任。事实上,法律是用来平衡被侵权人和可能的侵权人之间的利益的。追偿是指被侵害人确定后,赔偿人对自己权益的救济。理论上,肯定有“冤枉”的建筑用户可能受到伤害。找到“真凶”后,应该让他们康复。但在实践中,由于“调查后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追偿的可能性很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2021年1月1日施行)第1241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高度危险货物灭失或者遗弃,给他人造成损害的,货主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货主将高度危险货物委托他人管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货主有过错的,应当与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第1242条(高度危险物之侵权责任)高度危险物之非法占有,致他人损害者,由非法占有者负侵权责任。所有权人、管理人未证明自己十分注意防止非法占有的,应当与非法占有人承担连带责任。第1243条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高度危险货物储存区域损毁,经管理人证明已采取足够安全措施并履行警告义务者,得减轻或不负责任。第1244条(高风险责任之赔偿限额之规定)法律对高风险责任之赔偿限额有规定者,适用之。但行为人有故意或重大过失者,不在此限。第1253条建筑物、构筑物或其它设施及其架、吊物,如有脱落,致他人损害,其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不能证明无过错者,应承担侵权责任。业主、经营者、使用者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第一百二百五十四条禁止向建筑物投掷物品。物品从建筑物上摔落,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侵权人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可能造成损害的建筑物使用人,除能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外,应当赔偿损失。可能造成损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有权在赔偿后向侵权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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