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税务申报过程中,我们需要对上个月所领取的工资进行相应的纳税计算。
每个月的税务申报,都是以对上一个月内实际上已经发放到每个人手中的全部收入进行汇总为基础,然后根据相关规定进行详尽精确的个税计算。
在这个过程中,有一条明确的纳税人计算原则,那就是只有当收入真正被派发到每位纳税人手中时,才会启动计税程序;
如果并未实际发放,那么自然就无需进行计税处理。
《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四)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
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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