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之明文规定,当父母双方面临离婚涉诉困境之时,其子女的抚育权益应当遵守如下原则:首先,关于未满两周岁的幼子或幼女而言,其抚养权理应优先交付至母亲手中。
其次,针对年满两周岁的孩子,若父母双方能够就抚养事宜达成统一共识,则应依法依规严格按照协商结果行事;
倘若协商无果,接着应当交由社会公正的人民法院判定处理,并以保护未成年子女之最大利益为审判原则。
最后,当子女年满八周岁之际,人民法院在做出裁决时,必须充分尊重和考虑子女的真实意愿。
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子女的抚养权归属问题需要综合考量诸多因素,其中包括但不仅限于父母的抚养能力、子女的年龄、身体健康状况、情感依赖程度等等,同时也需尊重子女自身的意愿(如有适用情况的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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