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刑法第68条第1款的规定,立功可以表现为揭露他人的犯罪行为、提供重要线索和协助司法机关缉捕其他罪犯。同时,犯罪人协助司法机关缉捕在逃的罪犯和犯罪人在羁押期间遇有其他在押犯自杀、脱逃或者其他严重破坏监视行为,及时向看守人员报告,遇有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奋不顾身加以排除等行为也应视为立功表现。
根据我国刑法第68条第1款的规定,立功可以表现为以下两种情况:
1.揭露他人的犯罪行为。犯罪人之间往往互相了解各自的犯罪行为,犯罪人在归案以后,不仅交代自己的罪行,而且揭发检举他人的犯罪行为,因此是一种立功表现。
(2)提供重要线索,指犯罪人提供未被司法机关掌握的各种犯罪线索,例如证明犯罪行为的重要事实或有关证人等。
除上述刑法列举的两种立功表现以外,下述情形也应视为立功:
(1)协助司法机关缉捕其他罪犯。犯罪人协助司法机关缉捕在逃的罪犯,可以节省司法成本。因此,这种行为应视为立功表现。应当指出,犯罪人协助司法机关缉捕的其他罪犯,既可以是与其无关的,也可以是其同案犯。只要确实协助司法机关捕获罪犯,就应视为立功表现。
(2)犯罪人在羁押期间,遇有其他在押犯自杀、脱逃或者其他严重破坏监视行为,及时向看守人员报告。
(3)遇有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奋不顾身加以排除,等等。
立功线索
立功线索是指在刑事诉讼中,控方向检察院提出的一项重要证据,指的是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在案件中对案件有立功表现的情况。根据我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立功线索的处理需要严格遵循法律程序,不能随意扩大适用范围。对于犯罪分子确有立功表现的情况,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并对案件进行审查。对于犯罪分子有重大立功表现的情况,人民检察院应当不起诉,并及时向有关单位通报。
此外,有关机关在处理立功线索时,还应充分考虑被立功人的主观意愿,不能将立功线索当作犯罪分子的一项权利加以滥用。对于犯罪分子通过立功表现获取从轻、减轻处罚的情形的,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有关机关也应依法作出相应的处理。
总之,在处理立功线索的过程中,必须依法办事,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不能损害犯罪分子的合法权益。对于犯罪分子通过立功表现获取从轻、减轻处罚的情形的,有关机关也应依法作出相应的处理。
立功线索是犯罪分子有立功表现的重要依据,但在司法实践中需要严格遵循法律程序,不能随意扩大适用范围。有关机关在处理立功线索时,还应充分考虑被立功人的主观意愿,不能将立功线索当作犯罪分子的一项权利加以滥用。对于犯罪分子通过立功表现获取从轻、减轻处罚的情形的,有关机关也应依法作出相应的处理。总之,在处理立功线索的过程中,必须依法办事,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不能损害犯罪分子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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