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书在实际应用中普遍存在的困惑包括部分条款过于模糊,可能对弱势一方造成损害,未明确约定处理方式和操作流程,不具备可执行性。签订离婚协议时应注意以下几项约定:一,孩子的抚养和探视权的约定及处理;二,债务的约定及处理;三,房屋和房贷的约定及处理;四,动产例如汽车等的约定及处理;五,银行存款的约定及处理;六,股权或者股票的约定及处理。上述事项可能不全面,但是是一般人均能适用的。
离婚协议书在实际应用中普遍存在的困惑包括部分条款过于模糊,可能对弱势一方造成损害,未明确约定处理方式和操作流程,不具备可执行性。签订离婚协议时应注意下面几项约定:一,孩子的抚养和探视权的约定及处理;二,债务的约定及处理;三,房屋和房贷的约定及处理;四,动产例如汽车等的约定及处理;五,银行存款的约定及处理;六,股权或者股票的约定及处理。上述事项可能不全面,但是是一般人均能适用的。
离 婚 协 议 中 抚 养 权 、 探 视 权 的 规 定
离婚协议中抚养权、探视权的规定是离婚协议中非常重要的内容。抚养权指的是离婚后孩子的抚养权归属于哪一方,一般会根据父母的实际情况进行划分,包括经济能力、工作时间、家庭情况等因素。探视权指的是离婚后父母对于孩子的探视权,一般也会根据父母的实际情况进行划分,包括经济能力、工作时间、家庭情况等因素。
抚养权、探视权是离婚协议中比较重要的内容,对于孩子的成长和发展具有重要的影响。在签订离婚协议时,双方应该充分考虑孩子的实际情况和需要,尽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如果对于抚养权、探视权的规定存在争议,可以咨询律师进行法律咨询和解决。
离婚协议书在实际应用中普遍存在的困惑包括部分条款过于模糊,可能对弱势一方造成损害,未明确约定处理方式和操作流程,不具备可执行性。因此,在签订离婚协议时,双方应该充分考虑孩子的实际情况和需要,尽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如果对于抚养权、探视权的规定存在争议,可以咨询律师进行法律咨询和解决。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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