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办理结婚登记而同居的,如果是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非法同居的法律定义
非法同居,现在应当称为——非婚同居,第二种是重婚同居,第一是指男女双方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第二是已婚领证有配偶跟异性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种同居行为。
非法同居这种行为在我国是受到法律的禁止,严重者按重婚罪处罚。
非法同居包括三个维度:
1.没有配偶的男女双方未经结婚登记,公开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这是典型的同居关系。
2.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公开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即重婚同居。
3.公开的同居关系之外又与他人公开同居生活,即二重同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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