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受人以房屋质量为由请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并不是任何的房屋质量问题都能得到法院支持,通常只有两种情形买受人才能解除合同:
1、当房屋存在主体结构质量问题时,若主体结构质量问题不合格,则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
2、当房屋存在其他房屋质量问题(非主体结构质量问题)时,但该质量问题会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亦可以解除合同。
交付的房屋有质量问题怎么办?
房屋出现质量问题,作为买受人能否退房是要视具体情况而定的。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买受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向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申请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退房,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这也就是说,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买受人可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而房屋在房屋交付后,出现了质量问题但并不属主体结构方面的问题,在未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情况下,则由出卖人来承担修复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二条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第十三条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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