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其他限制类
征收15%的企业所得税,地方分税部分减半,实际税率为12%;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采取“先缴后还”的扶持模式,将50%的地方股划拨给企业作为扶持资金,帮助企业发展
(2)合伙企业,企业所得税为零,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并将50%的地方股份分配给企业,支持企业发展;二是影视传媒、软硬件开发企业、创业投资和新能源(一)、税收优惠享受企业所得税“五免五减”。开发区当年保留的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总额在300-500万元、500-1000万元、1000-2000万元、2000万元以上的,分别占保留总额的20%、25%、30%、30%,软硬件开发企业的增值税可以立即退税
第三,新引进总部企业的总部经济,自认定之年起5年内,可按地方政府留存税收总额的50%提供
(1)新办企业,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开发区实际纳税。当年保留在开发区的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总额在300-500万元、500-1000万元、1000-2000万元、2000万元以上的,保留额为20%,25%和20%分别为30%和35%
(2)开发区内新建工业企业,根据实际项目要求和竣工期限,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在5000万元以上,并根据实际工程要求和竣工时限,对新建厂房建筑面积给予50元/m2的补贴。为加强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建设,促进开发区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对认定的高新技术产业的设备投资,按设备投资的1%给予补贴,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开发区实际,根据国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和西部大开发的优惠政策,制定本优惠政策,以及国家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给予霍尔果斯民族经济开发区的优惠政策,适用于201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霍尔果斯民族经济开发区的发展,开发区内新设立的属于“新疆困难地区鼓励发展重点产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范围的企业,自第一个生产经营所得纳税年度起,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免税期满后,企业所得税地方部分再免征5年,开发区财政以奖励的形式给予补助,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是指工业项目投产后的第一笔收入(1)国际贸易物流(2)金融业(3)总部经济(4)高新技术产业产业
(5)会展经济
(6)高端旅游文化产业
(7)农产品精深加工
(8)生物医药产业
(9)机电产品装配加工、汽车、,大型工程机械和矿山设备
(10)加工进口资源(油气、稀有金属等)
(1)新办企业,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实际到开发区纳税。开发区当年保留的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总额在300万元-5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2000万元以上的,保留额分别为20%、25%,申报程序:纳税年度终了后,次年2月15日前,纳税人应当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开发区投资促进局负责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核实纳税人上一纳税年度对开发区财政的贡献,并向开发区投资促进局提供纳税证明和公司申请报告复印件,计算奖励金额,报管委会主要领导批准,2月底前兑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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