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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尔果斯注册公司优惠政策

2020-09-21 690人已浏览
  • 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公司法、债权债务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0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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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1、所得税优惠政策 201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在开发区内新办的属于《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范围内的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企业所得税五年免征优惠。免税期满后,再免征企业五年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采取以奖代免的方式,由开发区财政局将免征的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以奖励的方式对企业进行补助。 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是指产业项目投入运营后所取得的第一笔收入。 2、政府财政补贴 新设立企业,纳税人一个纳税年度内在园区实际缴纳税款,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及附加税等当年留存地方财政的总额在100万元-3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2000万元-5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1亿元以上的,分别按留存总额15%、20%、25%、30%、35%、45%、50%的比率予以奖励。 对开发区范围内的新建工业企业,依据项目实际及竣工时限要求,固定资产投资总额5000万元以上,依据项目实际及竣工时限要求,固定资产投资总额5000万元以上,依据项目实际及竣工时限要求,以新建厂房建筑面积为准,按照50元人民币/平方米给予补贴。对认定的高新技术产业的设备投入按照设备总投入的1%给予补贴。
法律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 一、申请享受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涉及外商投资的,应符合现行外商投资产业政策。 二、新疆困难地区各级财政、税务机关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疆困难地区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53号)和《目录》的规定,认真落实相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对执行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向上级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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