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规定,承租人有权就相关损失获得拆迁补偿,拆迁单位与出租人签订拆迁补偿协议时,也往往将承租人的补偿款列入其中。
如果租赁关系存续,承租人就有权获得该补偿款;但是,如果出租人在与拆迁单位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前,已与承租人终止合同并收回商铺,承租人的相关利益就被排除在外了。
房屋拆迁如何补偿承租人
(一)违反强制性行政法规,无效
理由是根据国务院颁布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承租人是被拆迁人,是当然的协议主体。新《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三条也规定“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该规定属于强制性规定,必须遵守。从福建省建设厅制定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示范文本也可以看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应该是拆迁人与承租人、被拆迁人三方。
(二)处理了应属于承租人的权利部分,部分无效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13条第一款规定(拆迁非租赁房屋)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27条规定在被拆迁人自行处理了承租人的租赁关系的情况下(相当于非租赁房屋),拆迁人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此规定可看出承租人并不是必须与拆迁人处理拆迁补偿安置关系的。但是,被拆迁人是否已经妥善处理了与承租人的赔偿、安置事宜没有统一的判断标准,便容易出现被拆迁人与拆迁人签订协议时一并处理了属于承租人的权利而承租人最终得不到任何补偿。被拆迁人在签订协议时处理了属于自身的权利是合法的,但在未获授权的情况下行使了属于承租人的权利,应属无效。
房屋拆迁不能忽略房屋承租人的权益,房屋承租人一般都是付了一季或一年的租金,房屋拆迁后不仅面临租金的问题,而且还要面临重新寻找住处的麻烦,或者其他损失。所以在房屋拆迁时,承租人要学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最好咨询律师,寻求律师的帮助,律师会为当事人提供全面专业的法律服务,帮助当事人更好的维权。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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