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界定】
行政强制执行,系指行政相对人不履行行政决定所设立的义务,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强制其履行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一种措施。
【涵义】
前提是行政相对人不履行义务;
不履行的义务是行政机关在行政决定书中确认的义务(法律规定的义务,行政机关只是在决定书中加以确认而已);
行政强制执行的主体是有关国家机关,主要是指行政机关或者人民法院;
行政强制执行的目的是行政决定确认的义务得以落实。
【即时强制】
1、概念
在紧急情况下,行政机关直接基于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行政相对人的人身、财产等予以强制的措施。
即时强制的主体只能是行政机关;
即时强制是行政机关直接依法采取的强制措施,第一,不必以行政决定的作出为前提,第二,不必以不履行义务为前提。
2、种类
(1)对人身、自由的强制
治安管理领域的强制约束、盘问、检查
海关采取的强制扣留、强制搜查
卫生防疫领域的强制隔离、强制治疗
(2)对财产的强制
查封、扣押、冻结
(3)对住宅、营业场所等的强制
强制检查、搜查
3、程序
即时强制的程序目前没有统一规定,不过,似乎应该考虑以下最低限度的要求:
表明身份
说明理由和依据
听取申辩
当然,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比如对醉酒者的强制约束,也不遵循这些程序。
【行政调查中的强制】
1、概念
行政主体在进行调查活动中因行政相对人拒绝合作而采取的强制收集信息的措施。
2、手段
(1)即时强制
行政调查中的强制有些是即时强制,如现场盘问、检查。即时强制一般当场作出,不由相对人是否同意。
(2)强制执行
行政调查中的强制有些不能是即时强制,比如,行政机关为调查之目的而要求行政相对人在某个期限内提供有关信息,这可以理解为一种行政命令。若相对人拒不合作,行政机关可以采取多种方式(比如执行罚或者直接强制),强制收集信息。
审计法第32条,审计机关有根据认为被审计单位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的,有权采取取证措施;必要时,经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暂时封存被审计单位与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账册资料。
行政调查中的强制执行一般以行政相对人拒绝合作为前提。行政调查本身和行政处罚、即时强制一样,都是具有强制色彩的行政行为,但不能由此认为要求相对人到行政机关那里提交有关材料的命令就是行政强制,就如同不能认为行政处罚是行政强制一样。相对人接到命令后主动履行,就不存在强制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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