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金流量表与财务状况变动表相比,在揭示信息方面,主要有以下优点:
一、资金概念直观明了。
我国企业现行编制的财务善变动表,采用的资金概念是营运资金,即流动资产减去流动负债的净额,包括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帐款、存货等等。这一资金概念涵盖的内容多而复杂,一般财会人员与大多数投资者、债权人难以弄懂,虽说知道如何编制,但并不能利用这张表做出财务状况分析和投资分析决策,作用不大。
现金流量表采用的资金概念是现金,包括现金和现金等价物,指的是库存现金、银行活期存款和企业拥有的等于或短于3个月的短期投资。这—资金概念范围缩小了,内容较为简要,更加直观、明了,通俗易懂,不会产生概念上的歧义,更容易被报表使用者所接受,财会人员编制起来也更加容易。
二、报表提供的信息具有较大的有用性。
财务状况变动表揭示的信息是企业的营运资金;有许多重大的业务在这张表中并没有得到体现。如用银行存款购入大量存货,在财务状况变动表中就没有得到揭示,因为在营运资金的计算中被相互抵销了,这样报表既不能揭示企业内部财务关系的变化,也不能揭示出有关企业流动资产投资及短期筹资决策的主要变化,其有用性大打折扣。不仅如此,营运资金所反映出的信息,有时还会掩盖某些事实的真相,产生信息的误导。比如一个企业存货比重很大或存在大量的不能如期收回的应收帐款等,尽管这时企业的营运资金的数额很大,实际上偿债能力和变现能力并不好。而且,表中有些项目根本不是资产而是费用和损失,如待摊和待处理项目,都不具有变现的能力。如果把这样的会计信息也囊括进去,就可能误导报表使用者作出错误的经营、投资决策。
现金流量表所揭示的信息是企业的现金流量。企业的现金流量是反映企业流动性最强的内容,可以用于直接分析和评价企业的变现能力和偿债能力。现金流量之所以有如此重要的作用,是因为现金代表着一种购买力,在商品经济社会里,这种购买力能很容易转让给任何个人和组织,并以此满足他们自身的特定需求。因此,这一信息无论是对于企业内部管理还是企业外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都是十分重要的具有很大的可用性。
三、提高了报表揭示信息的可比性。
从报表所揭示的信息在不同企业间的可比性来看,显然财务状况变动表所提供的信息可比性不强。因为营运资金内部构成太过复杂,尽管企业营运资金总额相等,其内部构成也不一致。货币资金多的企业与存货多的企业,财务状况绝不相同,尽管二者的营运资金数量可能一样。加上权责发生制内在的固有缺陷,即使对相同的会计事项各企业也有不同的处理方法,如存货的计价、应收帐款的坏帐提取、固定资产的折旧,都会对营运资金造成不小的影响,导致财务状况变动表在不同企业没有两比性。由于现金范围简单明确,项目之间流动性差别不大,加上它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它的确认和计量在不同企业间基本一致,从而提高了企业之间现金流量信息的可比性。
四、考虑了所受风险和通货膨胀的影响。以上是不考虑风险和通货膨胀的条件下的分析。实际上,企业的经营、投资、筹资一系列活动中充满了风险,也深受通货膨胀的影响。由于财务状况变动表的部分项目采用历史成本计价,已属于沉落成本,不受物价指数影响,从而使其揭示的信息的相关牲和可靠性受到影响。在这种情况下,如采用现金流量信息,报表使用者可以直接以当前物价水平衡量企业受外部影响的程度来确定其经营、投资决策。
然而,现金流量表目前的编制情况和所揭示信息也并非十全十美,在许多方面仍然存在问题和争议。
一、关于现金和现金等价物。
对于现金和现金等价物,有人认为这一范围可能过于狭隘,对于较长时期的现金来源及运用无法提供信息。因为现代社会是信用发达的社会,许多交易用信用的方式进行而较少直接使用现金。如果企业现金净流量较少而实际上信用往来频繁,可能就会因为过予重视现金而忽略企业的实际经营水平。
而对于现金等价物来说,世界各国规定很不一致。我国现金流量表具体准则(征求意见稿)借鉴了IASC和美国FASB的有关规定,将现金等价物定义为企业持有的,原定期限等于或短于3个月的债券投资。但将这一点也归入现金范围,对于我国来说并不具有现实意义。
因为我国目前金融市场尚不规范,二级市场不发达,如将国库券等类似现金的项目归入现金,仍有一定的争议。如果这样,是否也应该将付现期限不到3个月的长期债券投资也归入其中呢?这样涉及的帐户和科目又多了起来,如货币资金、短期投资、长期投资,使编制难度加大,也容易弄虚作假。可能具体准则这样制定出于为了保持一定的前瞻性和先进性,但如果这样的规定实际意义不大,那不如直接将现金定义为货币资金。
二、关于现金流量表的分类。
比如说对因利息或股利的收付产生的现金流量的信息揭示,能够帮助报表的使用者了解企业的投资收益是否是企业现金流量的一个来源,但对于利息股利收入的现金流量的分类,是否应列入经营活动却值得怀疑,因为它是属于投资的回报,似乎应列入投资现金流量;又因为利息是筹资成本,又应将这部分划分为筹资现金流量。对此,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要求报表提供者提供更为详细的资料,以便于报表使用者能自行分析。笔者认为,我国也可如此要求,而不仅仅笼统地归于一项。
所得税产生的现金流量分类也有这样的问题。所得税产生的现金流量可以由经营、投资、筹资三方面交易中产生,这种所得税的费用或收益可以随交易确定或估计。但所得税现金流量不一定能同时确认;加上应税所得和会计利润不尽相同,所得税的支付与产生它的交易不一定同一类型,这样就给所得税现金流量的分类带来一定难度。因此,在英国和香港,所得税产生的现金流量单列一项“纳税”;在澳大利亚和加拿大,对此不作特别要求,只要求企业在不同期间对选用方法保持一致性。可见,各国对报表的分类具有很大的主观性。
三、关于非现金交易产生的现金流量的列示。
现金流量表在揭示这类信息上,仍有很大的困难。比如用股票换取固定资产、发放股票股利、将负债转化为权益等等,这些在当期都不会影响现金的净流量,但它们会对企业的财务状况和未来的现金流量造成重大影响。如果在现金流量表中加以列示,又会与现金净流量的概念相互违背。在表中过多反映这类信息,又会使现金流量表变成一张实际式的财务状况变动表。对于这一矛盾,笔者认为可以在现金流量表的附注中予以说明,让报表使用者据此自行作出决策,而不要再在表体中出现。
四、关于编报时间。无季度的现金流量表使提供的信息不具有时效性。任何决策想要正确,都必须在决策之前得到有用的信息。我国对上市公司要求编报并公布中期财务报表,但并未同样要求编制与之同步的中期现金流量表。由于会计电算化已使报表编制成本大大降低,而失去时效的报表会使财务报告的成本上升,并作出错误的决策。因此建议,为提高决策的时效性,缩短现金流量表的编制时间,改为季度或中期也必须编制现金流量表,这对企业管理会计的运用十分有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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