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可以作出为彩礼返还的依据。该条司法解释规定,司法解释规定,如果男女没有登记结婚,那么女方在跟男方分手后应将彩礼退还给男方。如果双方已经结婚,但确未共同生活,或者男方因婚前给付彩礼导致生活困难,那么离婚后女方要退还彩礼给男方。
应该返还的彩礼有哪些
男女双方在恋爱中所有赠送物是否都应返还?彩礼到底包括哪些?这是审判实践中经常遇到的问题,只有解决好彩礼返还范围,才能切实维护好双方的利益。以下两个方面应该不属于彩礼返还的范畴:
第一,共同花费。一方收到彩礼后,往往会拿出部分用于共同花销,如为办婚礼宴请宾客,送礼以及平时的吃喝玩乐等,在计算返还数额时都应当从中剔除。
第二,属于赠与性质的财物。在恋爱中,男女双方为表情意,通常会赠与对方定情物、信物等,可以说,这些是一方自愿赌与另一方的,与有无结婚目的无关,对于该类财物,赠与方不得要求返还。
《民法典》(2021.1.1生效)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定义】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人任意撤销权及其限制】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实践中,男女因为结婚彩礼而产生纠纷的情况比较多,主要是围绕男方要求女方返还结婚彩礼展开的。这个时候男方的诉讼请求是否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就要看实际有没有满足规定的返还条件了,这方面相关法律中也是有规定的。当然,在一些情况下男方给女方的财物可能并不会认定为彩礼,自然就不能要求返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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