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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保係屬民法債篇各論所明文規範之保證契約;而物保則為民法物權篇所規範之擔保物權(例如:不動產抵押權),是故,兩者所規範之對象並不相同,無相互牴觸之虞,且人保或物保之目的乃為求確保債權較為容易受到清償,如能兩者併用,則債權人之債權更得到確保,殊無禁止併用之必要。而於銀行貸放款實務上,亦長併用兩者,以求債權能得到確保。
債權人在併用人保及物保之情形下,兩者之法律依據及所規範之對象並不相同,故債權人得同時或先後行使人保與(或)物保之權利,並無先後順序之限制。惟於債權人之債權因行使其一而得到清償時,其債權歸於消滅,債權人即不得再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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