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践中,反担保形式可以采取以下两种方式进行实现:
首先,若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特定类型的担保时,此时当事人有权要求债务人为其所提供之担保提供反担保保障;
其次,在反担保条款合法有效且需要必须经由专门机关进行登记或转移占有的情况下,应当按照法律程序履行相应的登记及转移手续。
无论选择哪种方式实施反担保,都可以通过诉讼途径来主张权利,当然也不排除直接寻求担保人予以实现担保责任的可能性。
至于担保协议本身,只要在签订过程中不出现任何无效情况,就会拥有完全独立的法律效力,不会受到任何影响和动摇。
然而,如果合同存在以下这五种可能导致无效的情形,将会自动失去其原本的法律效力:
(一)其中一方当事人采用欺诈、胁迫等不正当手段达成合同时,不仅损害了国家的利益;
(二)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使得相关合同损害到国家、集体或者第三方的利益;
(三)在公开场合采用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合同内容严重违背社会公共利益;
(五)在实践操作中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强制性规定。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七条
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
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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