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投资人,本身就是股东,不存在是否认购发行股份的问题。当然,股东有权认购公司发行的股份。投资人签订股权协议,成立公司,根据协议约定和各自的出资比例将自己持有的股份做工商登记即可,也就是直接登记在自己名下即可,公司股权以登记为准;登记投资人拥有多少股就是多少股。如果公司在登记的股份之外又发行了新股的话,投资人作为股东可以另外再认购,当然公司章程约定投资人没有认购资格的除外。
(二)企业申请登记委托书(原件1份)(可在申请书内填写);
(三)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四)股东会决议(原件1份);
(五)公司章程修正案(原件1份,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六)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原件1份)和全部副本(原件);
(七)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原件1份);
(八)增加注册资本的,同时增加新股东的,提交新股东的资格证明;
(九)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方式增加注册资本的,还应提交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原件1份)
(十)减少注册资本的,在报纸上登载一次的减资公告(原件1份)和公司债务清偿或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原件1份)。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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