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参合农民入院时须提交合作医疗证、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先自行垫付住院费用进行结算。省、地、市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者,持相关资料到该院农合办办理补偿;省、地、市定点医疗机构以外的符合政策规定的住院补偿,持相关资料每周一至周五到市合医局办理补偿(法定节假日除外)。
2、参合农民申请办理补偿兑付须提交的资料: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者,提交合作医疗证、户口簿(全户)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疾病诊断证明、出院小结、**住院发票原件、总费用清单等资料办理补偿兑付;转诊到市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另需补充转诊证明等资料。
3、产妇定额补偿应提交:合作医疗证、户口簿(全户)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诊断证明书、出院小结、准生证、出生医学证明书及**住院发票原件。
4、普通门诊补偿,应提交合作医疗证、身份证和户口簿(全户)原件及复印件、门诊发票原件;特殊疾病门诊补偿,应提交合作医疗证、户口簿(全户)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二级或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书、门诊病历、特殊门诊治疗申报审批表及相应的客观资料、门诊处方、门诊发票原件。
5、参合农民住院或门诊治疗申报补偿时,一般由参合病人本人或其配偶、子女办理申报手续。参合病人本人不能亲自办理而需他人代办者,代理人须提交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6、所有病人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补偿手续: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实行“即生即补”,即在出院窗口办理出院,立即(当日)到医院农合办办理补偿(特殊情况不超过五天);在地市级以上医院,出院后十天内必须到市合医局办理补偿手续(特殊情况不超过二十天)。逾期未办理者,不再办理补偿(意外伤害除外)。
7、病人在住院期间,合医局工作人员将不定期前往相关定点医院检查,了解病人住院情况,如查访发现病人不在,本次医疗费用作自费办理,不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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