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社会保险费征缴的思考
时间:2022-04-06 05:23:26 345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市的社会保障制度逐步走向成熟。社会保险费的征缴工作,是社会保障体系中的关键环节,是社会保障制度能否得以实施的前提条件。建立科学的社保费征缴机制,保证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顺利开展,对于深化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现行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市社会保险费征缴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在实际征缴过程中,还存在不少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思想认识不统一,给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带来了人为的干扰。

目前,社会保险费由社保机构征收,受部门利益等诸多方面因素的影响,有关单位不能很好的配合,一些主管部门征收社会保险费工作认识模糊,觉得征缴社会保险费不是自己的本职工作,总觉得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特别是遇到拖欠不缴等情况时,征管手段弱化,工作中有畏难情绪,不能采取有力措施,加之企业对缴纳社保费认识不够,加之当前地方政府折社保征缴和扩面目标管理考核难于贯彻落实拖欠社保费现象屡屡发生。

(二)基础数据不够完整,征缴工作流程缺乏统一规范。

目前征缴的障碍是信息网络建设落后、基础数据不清,使得征管缺乏有效的数据,管理和稽查缺乏有效的法律依据,同时,也不利于社会对其进行有效监督。致使在征管过程中漏缴、少缴的情况难以有效遏制,严重阻碍了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由于现行的规定比较原则,缴费基数理论上按工资总额确定,但实际是对帐证健全的单位按工资总额确定,但在工资分配渠道多样化的情况下,工资总额口径掌握不一和随意扭曲解释,确定的缴费基数就不统一,造成参保单位之间做法不统一,少缴保费时有发生,造成保费的流失。

(三)征缴机制不够完善,给征缴工作带来负面影响。

经观察,不难发现来社保机构经办大厅缴费的人员大多为接续养老保险关系的下岗职工和个体工商户及自由职业者,而许多在职职工的个人缴费都通过劳动关系所在单位代扣养老保险费,这种缴费方式自从社保机构成立十几年一直沿习至今,其弊端是显而易见的:

1、不利于培育自我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意识,职工主动参保意识差。单位代扣职工社会保险费,始终认为这是国家要他参保,参保具有强迫之嫌。职工自觉主动性不够,容易造成职工和其所在单位合谋逃避缴纳保险费的义务。

2、不利于建立监督约束机制,造成社保费白白的流失。表面上看,单位代扣社会保险费,可以及时缴纳给社保机构。因为它缺乏透明机制,单位是否担当称责的娘,一旦所在单位面临财务危机,经济不济,势必克扣将来孩子的奶粉钱,必然造成保费截留或挪作他用。

3、不利于体现参保职工的平等权利,形成缴费行为的贵贱之分。目前,至社保机构经办大厅缴费的大多是弱势群体---下岗失业人员,而单位代扣个人缴费人员大多单位效益好,单位待遇高群体,至少也可以每月正常领取工资的人员,因此无形之中把他们分成三六九等,严重地影响了这些弱势群体的自尊,认为没娘的孩子无人管,形成自卑心理。

(四)参保范围不广泛,给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带来消极影响。

建立社会保障制度一个最根本的出发点,是实现保障的社会统筹,这也是社会保障的立足点。可以说,社会保障的涵盖面越大,其统筹共济的功能就越强,保险的作用发挥得就越充分。而目前,我市社会保险覆盖面比较窄,不能真正实现统筹共济,与市场经济件下的多种经济成分、多种用工制度、多种经营方式不相适应,给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带来一定的消极影响。工业园区的许多企业和大多数工商户及私营企业、机关事业单位中的合同工、临时工和广大的进城农民工等基本被排除在社会保障外,参保范围不广,使得参保企业与不参保企业负担不一,增加了社保机构征收保险费工作的难度。

(五)社保经办机构征收权不完整,给征收工作带来困难

社保部门征收社会保险费主要法律依据是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行政法规,但条例并没有授予社保经办机构相应的征收管理权。如《条例》规定社保经办机构登记、稽核权,而没有相关行政处罚权力,它集中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而没有相应地授予社保经办机构。所谓强制征收措施中,只能对参保单位缴费进行催收和申请劳动监察,对不缴纳的,而由劳动行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征缴。而对于财产保全、强制扣款、冻结存款账号等最有力的征收手段由于缺乏法律依据而不能有效的利用。

(六)法规建设滞后也使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缺乏必要的强制性手段。

社保费征收工作的有关规定,基本是依据劳动部门职能制定的,强制手段较少,在国家未出台新的规定之前,地方政府制定了一些规范性文件,作为社保机构开展社会保险费征收工作依据。由于法律层次不高,刚性不强,影响了社会保险费征收工作的深入开展,特别是遇到拒缴、少缴或拖欠社会保险费时,社保经办机构想采取扣款、罚款和保全等强制性措施时,因缺乏法律依据,执法难以到位。

二、完善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的几点建议

我市要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做到资金来源多元化、保障制度规范化、管理服务社会化的社会保险体系,这就需要有一个科学、严密的征收管理体制,完善、规范的征管制度,为此,应逐步采取以下措施:

(一)赋予社保机构完整的征收权,实现社保费保全、强制措施的合法化。

从现行体制下,如果要从根本上提高社保费征缴工作的水平,凡实行社保机构征收的,从法律法规、建章立制的角度真正赋予社保机构征收和管理的职责,使社保机构在社保费征收、管理以及处罚环节都有法可依。同时,也要明确社保机构征收社保费的责任,增加社保机构的收费意识和压力,力争做到权利与义务的统一。提高社会保险费的法律地位,实现社保机构的全责征管,增强社会保险费的征缴刚性。

(二)加强社保费征收的领导和信息网络建设

为了便于上下沟通,节约征缴成本,组建新型社保费征缴机构并及时研究征收管理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国务院应赋予社保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工作的职责,协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办法,协调、指导社保机构的征收管理工作,加强对社保机构征收社会保险费的领导。同时必须根据管理现代化和科学化的要求,建立社会保险信息网络,尽快实现财政、劳动等部门的数据联网,实现信息共享、数据共用,为科学制定社会保险费征缴计划,及时掌握征收进度,加强信息沟通与协调,打下坚实的基础。

(三)创新个人缴费机制,促进个人缴费健康持续发展

1、搭建服务平台,建立服务网络系统。(1)、设立个人缴费窗口。建立面向全体参保人员的个人缴费服务窗口,由人个缴费单位代扣逐步过渡直接到窗口缴费。取消单位代扣缴费方式。(2)、开发个人缴费软件系统,开展网上缴费。(3)、增加服务网点。为方便缴费,委托银行收费和在参保人员相对集中的单位或区域设立个人缴费代办点。2、改进个人缴费申报管理制度。必须形成个人缴费制度,从制度上约束个人缴费。目前,国务院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办法对个人缴费没有详细的规定,使得个人缴费不规范。实际操作缺乏制度保障。3、提高社保机构从业人员素质,加强队伍建设。一个好的制度必须有素质高的人来执行。社保从业人员的素质直接决定这项制度的成败。不过,我们要以此为契机,要敢于创新业务。不要墨守成规。

(四)扩大社会保险费的征缴范围,拓宽社保基金来源

我市现行社会保障覆盖的主要是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职工,绝大部分私营企业职工和个体工商户尚未纳入保障范围,造成不同所制的企业负担不公平和职工待遇不公平等问题。从一定程度上防碍了俳徊在社保门槛前的企业和人员。政府有责任使企业税费平等,使他们在同一起跑线上前进。社会保障是政府在承诺范围内承担的最后责任的基本保险,是一种法定的强制保险,它有一个大数法则,即参加保险的人数越多,互济功能就越大,抗御风险的能力就越强。因此,社会保障的征收范围,应包括所有城镇企业单位职工和个体工商户,使社会保障覆盖城镇全体劳动者。

(五)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基金征管的征缴基数数据体系

针对在征管中容易遇到的缴费基数不统一现象,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将企业应该交纳社会保险费人员的资料建立统一的数据库,并且随着工资性收入的货币化和工资社会化发放普遍推开,加快与现行的工资发放系统联网,多方配合核实,保证征管基数数据的真实性、可靠性。这样才能为社保机构全额征缴奠定坚实的基础,并为社会各界的监督提供依据。

(六)建立全新征缴机制,改由税务代征或研究开征社会保障税,由税务征缴保障税

从全国发达省份或城市来看,税务代征社会保险费开展如火如荼,取得了一些经验。我市应借鉴先进经验,保费改由税务代征。从国际发展趋势来看,征收社会保障税是国际上的通行做法,据资料显示,目前征收社保税或类似这种税的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已有100多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根本目的在于大力发展社会生产力,不断提高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需要,要重视经济发展与人民生活提高和保障的关系。就目前情况看,居民收入很不均衡,特别是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都无法得到保障,更不可能拿出多余的资金缴纳社会保险费,在这种情况下,推行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提高社会福利水平尤为重要,社会保险税的开征能够为社会保障体系提供稳定可靠的资金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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