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在某些司法审判之中是必不可缺少的程序,可以节省时间,在刑事案件中也可以帮助寻找证据,尽早破案。司法鉴定必须由相关当事人申请缴费后鉴定机关才会进入鉴定程序,受理后需要在限定期限做出鉴定书,有缺陷的,需要进行补正,司法鉴定补正书怎么写?现在就来一起了解下吧。
一、司法鉴定补正书
×××司法鉴定中心(所)
司法鉴定意见补正书(编号)
×××(委托人):
根据贵单位委托,我中心(所)已完成鉴定并出具了司法鉴定意见书(编号:)。我中心(所)现发现该司法鉴定意见书存在以下不影响鉴定意见原意的瑕疵性问题,现予以补正:
1、(需补正的具体位置、补正理由及补正结果);
2、(需补正的具体位置、补正理由及补正结果);
3、(需补正的具体位置、补正理由及补正结果)……
附件:(如补正后的图像、谱图、表格等)
司法鉴定人签名(打印文本和亲笔签名)
及《司鉴定人执业证》证号
×××司法鉴定中心(所)(司法鉴定专用章)
×年×月×日
二、相关法律规定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四十一条司法鉴定意见书出具后,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进行补正:
(一)图像、谱图、表格不清晰的;
(二)签名、盖章或者编号不符合制作要求的;
(三)文字表达有瑕疵或者错别字,但不影响司法鉴定意见的。
补正应当在原司法鉴定意见书上进行,由至少一名司法鉴定人在补正处签名。必要时,可以出具补正书。
对司法鉴定意见书进行补正,不得改变司法鉴定意见的原意。
三、司法鉴定意见书如何出具?
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的规定:
第四章司法鉴定意见书的出具
第三十六条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应当按照统一规定的文本格式制作司法鉴定意见书。
第三十七条司法鉴定意见书应当由司法鉴定人签名。多人参加的鉴定,对鉴定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注明。
第三十八条司法鉴定意见书应当加盖司法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专用章。
第三十九条司法鉴定意见书应当一式四份,三份交委托人收执,一份由司法鉴定机构存档。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或者与委托人约定的方式,向委托人发送司法鉴定意见书。
第四十条委托人对鉴定过程、鉴定意见提出询问的,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应当给予解释或者说明。
第四十一条司法鉴定意见书出具后,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进行补正:
(一)图像、谱图、表格不清晰的;
(二)签名、盖章或者编号不符合制作要求的;
(三)文字表达有瑕疵或者错别字,但不影响司法鉴定意见的。
补正应当在原司法鉴定意见书上进行,由至少一名司法鉴定人在补正处签名。必要时,可以出具补正书。
对司法鉴定意见书进行补正,不得改变司法鉴定意见的原意。
第四十二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将司法鉴定意见书以及有关资料整理立卷、归档保管。
由以上信息我们可以知道,司法鉴定补正书是对司法鉴定结果的瑕疵问题进行补正,而不是修正,并不会影响鉴定的结果,无论是司法鉴定意见书还是补正书都需要按照格式书写,并由司法鉴定人的签名,否则不具有法律效力,也就不会应县审判的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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