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犯罪中探讨公司是否可被认定为犯罪主体
时间:2023-08-19 14:23:49 484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诈骗犯罪中探讨公司是否可被认定为犯罪主体

诈骗犯罪中公司是可被认定为犯罪主体,但单位不属于普通诈骗罪的犯罪主体。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单位可以构成集资诈骗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保险诈骗罪等金融诈骗罪。诈骗罪的主体应当是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诈骗罪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构成诈骗罪的应当具备以下要件:

1.侵犯了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2.有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3.主体是达到了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4.主观方面为直接故意。

二、诈骗罪的量刑标准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三、诈骗立案需要提供什么证据

诈骗罪立案需要的证据有:

1.物证,如作案工具、赃款赃物、指纹、脚印、犯罪行为侵犯的对象、犯罪行为产生的物品等;

2.书证,可以是文字也可以是图表或符号等;

3.证人证言,如指证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以笔录加以固定或办案人员同意由证人亲笔书写的书面证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六节 危害税收征管罪    第二百一十条 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n使用欺骗手段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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