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从事船舶污染物接收经营,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二)配备海务、机务、环境工程专职管理人员至少各一名,专职管理人员应当具有3年以上相关专业从业资历;(三)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四)使用船舶从事船舶污染物接收的,应当拥有至少一艘不低于300总吨的适应船舶污染物接收的中国籍船舶;使用港口接收设施从事船舶污染物接收的,港口接收设施应处于良好状态;使用车辆从事船舶污染物接收的,应当拥有至少一辆垃圾接收、清运专用车辆。
二、办理材料
盖申请单位公章。
核查原件后退回,收复印件,复印件需盖申请单位公章。
核查原件后退回,收复印件,复印件需盖申请单位公章。
核查原件后退回,收复印件,复印件需盖申请单位公章。
盖申请单位公章。
核查原件后退回,收复印件,复印件需盖申请单位公章。
提供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港口码头、库场、储罐、污水处理等固定设施的竣工验收证(明)书,盖申请单位公章。
核查原件后退回,收复印件,复印件需盖申请单位公章。
盖申请单位公章使用港作船舶的,提供。
盖申请单位公章使用港作船舶的,提供。
盖申请单位公章使用港作船舶的,提供。
提供负责安全生产的主要管理人员通过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的培训证书,盖申请单位公章。
核查原件后退回,收复印件,复印件需盖申请单位公章。
在工商部门注册的。盖申请单位公章属公司的提供。
提供港口码头、过驳锚地、浮筒等固定设施的产权证明,盖申请单位公章。
提供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港口设施、设备的技术资料,盖申请单位公章。
或措施。内容包括必要的设施、设备和器材资料,提供复印件,盖申请单位公章。
盖申请单位公章。
提供与港口经营规模、范围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管理人员名册,盖申请单位公章。
提供与港口经营规模、范围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管理人员证书,盖申请单位公章。
提供与港口经营规模、范围相适应的经营管理制度,盖申请单位骑缝章。
提供与港口经营模、范围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组织架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培训教训制度、安全检查制度、事故报告制度等。盖申请单位骑缝章。
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及预防自然灾害预案,盖申请单位骑缝章。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
申请人通过登陆“广东省港口管理信息系统(http://www.gdport.gov.cn:8080/GDPORT/)”网上方式提出申请,按要求提供申请材料;
2.受理
受理单位自收到申请材料起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要求申请人在5个工作日内补全或者更正。
3.审查
受理单位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核定申请人是否具备法定条件。
4.决定
对通过审查的申请,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
5.获取办理结果
对已受理的申请,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向申请人出具《交通行政许可准予通过决定书》或《交通行政许可不予通过决定书》,并通过网站等途径予以公告。
窗口办理流程
无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韶关市芙蓉新区芙蓉园
五、办理时限
30(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韶关市交通运输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
全文条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经研究论证,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58项行政审批项目,取消67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取消19项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将82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调整或明确为后置审批。另建议取消和下放32项依据有关法律设立的行政审批和职业资格许可认定事项,将7项依据有关法律设立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国务院将依照法定程序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相关法律规定。
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共计58项)
2.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目录(共计67项)
3.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目录(共计19项)
4.国务院决定调整或明确为后置审批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共计82项)
国务院
23日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第43号)()
第九条(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二)配备海务、机务、环境工程专职管理人员至少各一名,专职管理人员应当具有3年以上相关专业从业资历;?
(三)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四)使用船舶从事船舶污染物接收的,应当拥有至少一艘不低于300总吨的适应船舶污染物接收的中国籍船舶;使用港口接收设施从事船舶污染物接收的,港口接收设施应处于良好状态;使用车辆从事船舶污染物接收的,应当拥有至少一辆垃圾接收、清运专用车辆。?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申请从事港口经营(申请从事港口理货除外),申请人应当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和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的相关文件资料。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符合资质条件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发给《港口经营许可证》,并通过信息网络或者报刊公布;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行政许可,并应当将不予许可的决定及理由书面通知申请人。《港口经营许可证》应当明确港口经营人的名称与办公地址、法定代表人、经营项目、经营地域、主要设施设备、发证日期、许可证有效期和证书编号。
《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港口设施需要试运行经营的,所持有的《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试运行经营期,并在证书上注明。试运行经营期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确需延期的,试运行经营期累计不得超过1年。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
第十二条申请从事港口经营,应当提交下列相应文件和资料:
(一)港口经营业务申请书;
(二)经营管理机构的组成及其办公用房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三)港口码头、库场、储罐、污水处理等固定设施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竣工验收合格证明;
(四)使用港口岸线的,港口岸线的使用批准文件;
(五)使用港作船舶的,港作船舶的船舶证书;
(六)负责安全生产的主要管理人员通过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的培训证明材料;
(七)证明符合第七条规定条件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从事港口理货业务的,应当提供上述(一)(二)项规定的材料和证明符合第八条规定条件的其他文件和材料。
从事船舶污染物接收经营的,应当提供上述(一)(二)项规定的材料和证明符合第九条规定条件的其他文件和材料。
港口工程试运行期间从事经营的,应当提供上述第(一)(二)(四)(六)项规定的材料和证明符合第十条规定条件的其他文件和材料。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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