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判处死刑后需要戴手铐脚镣吗
判处死刑后需要戴手铐脚镣,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已被判处死刑、尚未执行的犯人,必须加戴械具。对有事实表明可能行凶、暴动、脱逃、自杀的人犯,经看守所所长批准,可以使用械具。
看守人员和武警遇有下列情形之一,采取其他措施不能制止时,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开枪射击:
1.人犯越狱或者暴动的;
2.人犯脱逃不听制止,或者在追捕中抗拒逮捕的;
3.劫持人犯的;
4.人犯持有管制刀具或者其他危险物,正在行凶或者破坏的;
5.人犯暴力威胁看守人员、武警的生命安全的。
需要开枪射击时,除遇到特别紧迫的情况外,应当先鸣枪警告,人犯有畏服表示,应当立即停止射击。开枪射击后,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告主管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
二、死刑犯在哪里执行死刑
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死刑一般是在法院指定的刑场或者羁押场所内执行,执行死刑的方式有枪决或者注射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四百二十五条规定:
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采用注射方法执行死刑的,应当在指定的刑场或者羁押场所内执行。但法律并没有排除以其它的方法来执行死刑,如采用枪决、注射以外的其他方法执行死刑的,应当事先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三、哪些罪会被判死刑
判处死刑的罪名有:
放火罪、破坏交通工具罪、劫持航空器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强奸罪;绑架罪;拐卖妇女、儿童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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