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您成功提交了离婚诉求之后,法院进行调解并达成共识后,您依然享有再次发起离婚诉讼的权利。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对于那些被判定为不准离婚以及通过调解恢复和睦状态的离婚案件,以及判决和调节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中,若无新的情况和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再次提起诉讼的,将不予受理。
因此,您可以在法院判决书正式生效后六个月之内,再次提出离婚申请。
同时,如果存在以下任意情况之中的一种,按照法律规定,法院调解的有效性将会失效,并应准许离婚:
(二)在日常生活中涉嫌实施严重的家庭暴力行为,或是虐待、遗弃自己的家人;
(三)习惯性的参与赌博活动、吸食毒品等不良嗜好,教育后仍不能改正者;
(四)因为感情不合已经分居两年以上;
(五)除了上述因素外,还存在其他导致婚姻关系无法挽回的特殊情况。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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