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债务认定的范围:
1、夫妻一方的婚前债务。夫妻一方为购房等财产负担的债务,婚后不用于共同生活的,视为个人债务;
2、夫妻一方因个人不合理费用负债,如赌博、吸毒、酗酒等;
3、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为一方的个人财产,附有遗嘱或赠与合同的债务也应由接受遗嘱或赠与的一方单独承担,另一方不承担清偿责任;
4、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未经扶养义务人承担的债务;
5、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集生产或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且其收入确实不用于共同生活;
6、依法应当由个人承担的其他债务。包括夫妻一方的违法犯罪行为和侵权债务。
关于赔偿范围的认定
第十一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人身伤亡”,是指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权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等人身权益所造成的损害,包括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和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的各项损害。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财产损失”,是指因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权人的财产权益所造成的损失。
第十二条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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