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夫妻债务的法律规定
时间:2023-03-28 20:03:07 6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二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对于夫妻债务来说,在债务偿还期限届满之后,债权人可以向任何一方主张债权,若是该债权是在一方配偶不知情的前提之下建立的,不知情的一方也依旧有债务的偿还义务,在还钱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

一、夫妻债务认定十条规则是如何规定的?

夫妻债务认定十条规则具体如下:

1、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为个人债务。

2、夫妻均签字确认的债务,为共同债务。

3、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配偶一方授权、认可或追认的,为共同债务。

4、夫妻一方婚后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约定有夫妻分别财产制且债权人知道该约定的,为个人债务。

5、夫妻一方婚后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为共同债务。

6、夫妻一方婚后以个人名义所负超出家庭日常生活范围的债务,用于个人消费、赌博或去向不明的,为个人债务。

7、夫妻一方婚后以个人名义所负超出家庭日常生活范围的债务,夫妻共同消费支配的,为共同债务。由债权人负责举证证明。

8、夫妻一方婚后以个人名义所负超出家庭日常生活范围的债务,形成夫妻共同财产的,为共同债务。由债权人负责举证证明。

企业经营者用于事业的巨额负债,形成夫妻共同财产的,其配偶一般并不会因新规而风险降低。

9、夫妻一方婚后以个人名义所负超出家庭日常生活范围的债务,基于夫妻共同利益管理共同财产产生的,为共同债务。由债权人负责举证证明。

10、夫妻一方婚后以个人名义所负超出家庭日常生活范围的债务,由夫妻双方共同决定生产、经营事项产生的(一般包括双方共同从事工商业、购买生产资料所负的债务以及共同从事投资或者其他金融活动等),为共同债务。由债权人负责举证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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