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地点
州政务中心代理窗口或州金融办窗口(凯里市北京东路州政府八楼)
二、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三、办理地点
州政务中心代理窗口或州金融办窗口(凯里市北京东路州政府八楼)
四、法律依据
1
法定依据
贵州省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管理指引(黔府金发【2016】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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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描述
为加强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管理,促进融资性担保机构依法经营,维护融资性担保市场秩序,根据中国银监会《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管理指引》(银监发〔2010〕77号)、《贵州省融资性担保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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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依据
贵州省融资性担保公司审批工作指引(黔府金发【2016】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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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描述
为规范全省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变更、终止行政审批行为,提高全省融资性担保公司行政审批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贵州省融资性担保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3
法定依据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工商总局令2010年第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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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描述
第一章第七条第七条融资性担保公司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实施属地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准入、退出、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并向国务院建立的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报告工作。
4
法定依据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融资性担保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黔府办发〔2010〕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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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描述
第十八条融资性担保机构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应当经审批部门审查批准:(一)变更名称。(二)变更组织形式。(三)变更注册资本。(四)变更公司住所。(五)调整业务范围。(六)变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七)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八)分立或者合并。(九)修改章程。(十)省联席会议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融资性担保机构变更事项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经审批部门审查批准后,按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以上变更,属注册资本在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及变更后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以上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由市(州、地)人民政府确定的审批部门初审后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批准;注册资本在500万元至5000万元之间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由市(州、地)人民政府确定的审批部门批准后于10个工作日内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备案。涉及财政出资的,同时报同级财政部门和省财政厅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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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依据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全省小额贷款公司和融资性担保机构管理职能划转有关工作的通知》(黔府办发〔2012〕1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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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描述
一、省政府决定将全省小额贷款公司和融资性担保机构日常管理和行政审批职能调整交由省政府金融办负责,是从建立健全与坚持科学发展、奋力后发赶超新形势相适应的地方金融和准金融机构管理体制机制出发,经过慎重研究后作出的,是一次正常的部门职责分工调整。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切实增强政治意识和责任意识,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省政府的决定和部署上来,完善工作机制,制定风险处置预案。
6
法定依据
《关于全州小额贷款公司和融资性担保机构管理职能调整专题会议纪要》(黔东南府专议〔2012〕2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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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描述
一、根据小额贷款公司和融资性担保机构行业特点,按照“扶持、规范、监管”的工作原则,从2012年10月18日起,州、县市政府金融办要承担小额贷款公司和融资性担保机构审批及监管工作。人行黔东南州中心支行和州银监分局要认真履行指导小额贷款公司和融资性担保机构行业规范发展的职责。小额贷款公司和融资性担保机构经批准开业后,由州金融办将开业的小额贷款公司和融资性担保机构的基础信息抄送州公安局。
来源:贵州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zegn.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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