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执行案件可以拘留几次
法院对于法院强制执行拘留的次数没有具体规定,但是,一般同一行为只给予一次司法拘留。如拒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没有新的情节,法院一般不再司法拘留,可能会以刑法上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量刑。《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第六项规定,即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执行案件中被执行人的拘留条件是什么
被执行人拘留条件如下:
1.有拒不履行义务的行为。这是执行人员作出拘留裁定的前提条件,如果被拘留人没有拒不履行义务的行为就不能进行拘留;
2.需经院长批准。司法拘留作为限制人身自由的一项强制措施,属于执行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应当经过三名以上执行员讨论,报人民法院的院长批准。失信被执行人是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抗拒执行”等法定情形,从而被人民法院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
三、执行案件流程
执行案件流程具体有在收到案件材料后规定期限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通知其申报财产,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提供了明确、具体的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的,法院执行局要在申请执行人提供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后5日内进行查证、核实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九章 保全和先予执行 第一百一十一条 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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