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按照特别程序进行审理的,应当实行一审终审。法律明确规定,以下案件应当实行一审终审制:
1、人民法院审理选民资格案件;
2、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
4、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5、确认调解协议案件;
6、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一、特别程序案件是否组成合议庭
特别程序案件是否组成合议庭具体看案件情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法条有规定,应当组成合议庭。特别程序对应普通程序,是法院审理某些非民事权益纠纷案件所适用的程序,包括选民资格案件和非讼案件如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和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二、终审判决什么时候生效
1.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无论作为第一审人民法院,还是作为第二审人民法院,其作出的判决都是终审的判决,作出即生效。
2.依法不准上诉的判决:
依法不准上诉的判决包括:依照特别程序审理的选民名单案件,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依法不准上诉的判决都是即时发生法律效力。
3.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所作的判决:
除了作出之日起立即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人民法院的判决作出之日起15日内,当事人不提起上诉的,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和抗诉期限为10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期限为5日;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关于审判期限的法定期间是,民诉依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次日起6个月内审结;依第一审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次日起3个月内审结;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次日起3个月内审结。
人民法院审理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次日起30日内作出终审裁定。适用特别程序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次日起30日内或者公告期满后30日内审结;但审理选民资格的案件除外。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审理期限,只适用于人民法院审理国内民事案件,审理涉外民事案件则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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