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是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的哪一个环节,原告均可在法庭宣判宣布之前提出撤诉的请求。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法庭并不会轻易批准案件的撤诉申请,除非原告并未存在任何任意违规行为或是受到胁迫才做出的撤诉决定。
无论何时,只要法院尚未宣判该案,原告就有权力向法院提交撤诉申请书来终止此案件的审理。
高院会对撤诉申请进行严格审核并作出决定,只有通过法院的裁决,才能正式生效。
同时,据相关法律规定,在法院接受案件之日起,到宣判宣布这段时间内,原告如有意愿撤回先前的起诉申请,也须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法院提出正式的撤诉请求。
如果在审理过程中有任何显著性的行为表现出原告并不希望再继续进行该民事诉讼,法庭将会依据实际情况决定注销此案件,并决定此案件无需再进行审判。
总而言之,撤诉是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的一项基本权益。
在一审程序中,自司法部门接手案件开始,直至宣判宣告的整个期间内,当事人均有权以书面方式或者口头表述申请撤回以前的起诉或者反诉请求。
有关此事的处理结果,完全取决于法院的最终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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