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誉权,是指自然人或法人对自己在社会生活中获得的良好评价及基于人格尊严而享有的权利。名誉,是社会的评价,不是自我认识,对名誉的自我认识是名誉感。名誉感是否受法律保护,理论界存在争议,考生不必深究。一般认为,是否构成对名誉权的侵犯,要以社会的一般评价是否降低为准。对考生而言,要参照一般观点。笔者认为,名誉感受到侵害(痛苦感),是精神受到损害的表现。名誉权人人皆有,不能认为德-高望重、出类拔萃的人才有名誉权。毫无疑问,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也享有名誉权。某某人毫无名誉,只是生活中的说法。
《民通》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条文中规定的损害行为都是故意行为,但是侵害名誉权,不以故意为必要条件,过失行为也可以构成对他人名誉权的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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